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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第六条,快点还吧.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何成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这个需要咨询那个所的相关负责人了,进合伙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每个所的要求是不同的.
《刑法》306条详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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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47起;贪149罪21起;诈骗罪112起;职务侵占罪1起;诬告陷害罪10起;偷税罪11起;泄露国家秘密罪两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两起.
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从2006年以来,陕西省律师的刑辩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据统计,2006年,陕西省律师平均每年受委托进行刑事辩护的,已经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1.16件.也就是说,平均一位律师一年接手的刑事案件,只有1件左右.在北京,这也是一个让人忧心的数字,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占年度业务的10.2%.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9件.这一统计数字现在还要大打折扣——现在北京的律师已经有9000多人,规模已较4年前增加近六成.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动辄出"事",法律界诸多人士以为《刑法》306条难辞其咎.
刑法第306条的弊端,在法学界、律师界已是共识.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就曾在"两会"中提出"废除刑法306条"的议案.当年,她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律师执法检查,结果,检查组发现,来自律师界最强烈的呼声便是取消律师伪证罪.她在议案中提出,这一条客观上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弊端,应当予以尽早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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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的恶劣之处在于,它向悬在律师头顶上的一把剑,为公、检机关的"职业报复"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它的不公与危险在于,你无从知道它何时候落下来.自1997年以来,刑法第306条立法的负面效应,给本来步履维艰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雪上加霜.刑事辩护职能的弱化甚至消失,已成为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出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样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在刑事诉讼的抗辩制度设计中,担当查清事实重任、牵制公、检机关公诉权的被告人辩护权,正在严重萎缩.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案,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197杀"案,均与律师未能积极有效地辩护、与检方对抗有关.
刑法第306条原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何叫毁灭、伪造证据呢?这里对"证据"没有明确界定.从法理上讲,有罪的行为应该是指对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伪造或毁灭.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界定的七种形式却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此一来,荒唐的应用后果出来了:被告推翻了原来的用嘴供这种非常合理的行为,居然可以成为"毁灭了原来的证据,伪造了新的证据"的律师犯罪行为.
何叫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呢?这里对"引诱"没有阐明、作出界定,在实际太阳作中很容易会被曲解和恶意利用.律师采用一些询问技巧来询问证人时,也被认定为"引诱".另外,假设证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159供作出虚假陈述,在律师的说服下,证人改变了证词,虽然这显然不属于律师伪证罪,但是公、检机关却可能以此为由报复律师,先抓起来再说.不怕你最后无罪释放,反正你得坐上一段时间班房吃一段时间苦头.在这种可能的风险威胁下(在实践中已经多次发生),律师往往不愿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北京有些大牌刑辩律师都是有背景的,一般律师不能比),即使参加了刑辩,也往往不愿意向证人调查取证(今后还要加上不愿意和被告人商量,李庄的下场就是最好的教训).在这样一种控辩力量明显不对等的情况,怎么能保证刑辩的质量?怎么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不受侵犯?
由以上分析可见,刑法第306条是一条不折不扣的恶法条例,必须取缔或作重大修改,否则中国法制形势会严重恶化下去.我做为一个守法公民,出于保护我俺安全的理由,做出强烈的呼吁.虽然我们所处的社会不能说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与文革时期相比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不能容忍在此基础上的任何倒退.我们的社会需要律师,尤其是需要刑辩律师!
有一些不懂法治为何物的人,对律师拿钱为人辩护很不感冒,认为律师不该为了钱而积极地为"坏人"辩护.著述《国富论》的亚当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饮食,不是出自屠户、酿酒人和面包师的仁慈,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同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所作的一切算计都是正义的.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做出有利于俺的辩护,同时也在利及他人.律师从当事人出发,司法机关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追寻那个叫真相的东西.律师的作用,归根结底是指向程序正义的.律师为"坏人"效劳,其实也是为了社会上每一个好人.所以说刑法第306条的立法初衷是不符合程序正义小蝌蚪神的.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逮捕到法院开庭也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流窜作案、团伙犯罪的,时间会更长一些.以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